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老年旅游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由从事老年旅游服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经营者或其他老年服务单位。在老年旅游业务活动中志愿结成的联盟,接受中国旅游协会指导。
第二条:联合体的宗旨是:拓展规范老年旅游市场,维护老年旅游经营者和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联合协作,互惠互利,相互支持,共求发展;严格遵守《中国老年旅游联合体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树立行业信誉,促进老年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联合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掌握老年游客对旅游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动态,传递、交流 、老年旅游市场信息,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关系,体现互惠互利。
第五条:组织总结交流开展老年旅游工作的经验,研究老年旅游服务的特点,探讨老年旅游市场的发展趋势。
第六条:联合体以“产品为纽带,统一包装、集体采购、异地分销”为运作模式,每年定期组织全国性的大型活动,创“中华老人走进***”品牌。
第七条: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专题研讨会、座谈会或旅游产品推介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合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联合体公约;
(二)从事老年旅游业务并在当地有相当影响,老年旅游业务量居所在地、市前三名;
(三)参加本联合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本联合体为单位会员,成员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五)两家会员单位推荐或一家理事单位推荐;
(六)积极参加联合体组织的全国性大型活动的非会员单位优先考虑入会
第九条:会员加入联合体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联合体的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联合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联合体组织活动的申办权;
(三)有老年旅游产品的推介权和成员单位旅游业务的承接权;
(四)有对联合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出本联合体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联合体成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联合体公约和决议,维护联合体权益与声誉;
(二)完成本联合体交办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联合体组织的活动;
(三)维护成员间的团结合作,恪守信誉,确保服务质量,决不拖欠团款;
(四)不组织不参与有损联合体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五)提供有关老年旅游的信息资料或经验体会;
(六)积极宣传成员单位推荐的旅游产品,并组织实施。
(七)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努力创造“诚信”品牌,使其成为当地政府和游客认可的诚信旅行社;
(八)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交纳理事会通过的各单位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退出和除名
(一)成员单位无故连续二次不参加联合体组织的活动,视为自 动退出。
(二)成员单位不履行其义务、不运作老年旅游产品、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旅游业行规、拖欠团款的,经联合体理事会核实,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联合体采用理事制,分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四条:理事会任期四年,从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由会员大会推选理事单位,由理事大会推选常务理事单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五条:各分会会长为固定的常务理事单位。
第十六条: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为联合体执行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不定期举行,议决重大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秘书处为联合体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联合体年会采用申办制。由成员单位进行申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年会的具体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联合体名称、会徽、会旗允许会员单位在举行重大活动时使用,其所有权归联合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公约》自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本公约修改须到会三分之二理事单位同意,本公约解释权在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