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旅游联合体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老年旅游联合体(以下简称老旅联)是由从事老年旅游服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公司在老年旅游业务活动中自愿结成的联盟。
第二条 老旅联的宗旨是:拓展规范老年旅游市场,维护老年旅游经营者和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联合协作,互惠互利,互相支持,共求发展;自觉遵守《中国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老年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老旅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中国旅行社协会领导,守法经营,按照《中国旅行社协会章程》和《中国老年旅游联合体公约》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掌握老年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动态,传递、交流老年旅游市场信息,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关系,体现互惠互利。
第六条 总结、交流开展老年旅游工作的经验,研究老年旅游服务的特点,探讨老年旅游市场的发展趋势。
第七条 建立信息资源平台,搭建老年旅游业务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老旅联以“产品为纽带,统一包装、集体采购、异地分销”为运作模式,每年定期组织全国性的大型活动,以“中国老年国际文化旅游节”为老旅联的品牌。
第九条 分会必须是组织完善,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省(市)级机构,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性大型中老年文化旅游活动。
第十条 承担中国旅行社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工作。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老旅联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老旅联公约;
(二) 从事老年旅游业务并在当地有相当影响,老年旅游业务量在所在地名列前茅;
(三)参加老旅联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本老旅联单位会员,成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须有两家会员单位推荐或一家理事单位推荐;
(六)积极参加老旅联组织的全国性大型活动的非会员单位优先考虑入会;
(七)未发生重大投诉事故、未被旅游主管部门处罚的旅行社;
(八)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时间:每年的1—3月。
第十三条 会员加入老旅联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老旅联的书面申请;
(二)经老旅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老旅联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老旅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老旅联所组织活动的申办权;
(三)有老年旅游产品的推介权和成员单位旅游业务的承接权;
(四)有老旅联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出老旅联的自由权。
第十五条 老旅联成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老旅联公约和决议,维护老旅联权益与声誉;
(二)完成老旅联交办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与老旅联组织的活动;
(三)维护成员间的团结合作,恪守信誉,确保服务质量,绝不拖欠团款;
(四)不组织不参与有损老旅联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五)提供有关老年旅游的信息资料或经验体会;
(六)积极宣传成员单位推荐的旅游产品,并组织实施。
(七)老旅联成员单位应努力创造“诚信”品牌,使其成为当地政府和游客认可的诚信旅行社;
(八)老旅联成员单位应缴纳理事会通过的各单位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退出和除名
(一)成员单位无故连续二次不参加老旅联组织的活动,视为主动退出。
(二)成员单位不履行其义务、不运作老年旅游产品、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旅游业行规、拖欠团款,经老旅联理事会核实,经常务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三)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罚、影响恶劣的,经常务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四)老旅联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年费制),会员如在本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老旅联采用理事会制:分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三至五名、常务理事单位九至十五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根据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产生候选名单,由会员大会推选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同意,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任职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条 各省级分会会长自然成为联合体常务理事,因分会名存实亡不被联合体认可或因为别的原因离任分会会长职务的,联合体常务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老旅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为老旅联执行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不定期举行,决议重大问题。秘书处为联合体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老旅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讨论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或旅游产品推荐会。
第二十三条 老旅联年会采用申办制。由成员单位进行申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老旅联名称、会徽、会旗允许会员单位在举行重大活动时使用,其所有权归老旅联。
第五章 会 费
第二十五条 为了老旅联工作的正常开展,成员单位必须缴纳会费,标准为:(年)会员单位:500元、理事单位: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副理事长单位:2000元、理事长单位25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已经二0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时生效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修改须到会三分之二的理事单位同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公约解释权在理事会。